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招商项目异地落户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招商项目异地落户,推动全市产业合理分布和集聚,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局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落户招商项目是指各招商主体(以下简称招商方)在遵从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前提下,将本市行政区域外新招的,但因本地载体受限、空间不足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的项目,向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有一定承载空间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落地方)推介引导,实现异地落户的招商项目。异地落户项目以投资方、招商方和落地方正式签订三方投资合同为准。
二、根据异地落户项目需要,招商方和落地方共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分成财税,科学分配指标。
(一)财税分成。项目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招商方与落地方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配,通过市财政局年终上下级结算的办法具体施行。分成期限自项目产生税收之时起计,暂定5年。
(二)指标分配。项目实现的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由落地方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涉及考核时,由宁德市统计局原则上按照招商方与落地方5:5比例计算。指标分配期限自项目动建之时起计,暂定5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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