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大数据产业园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一期)IT云平台补充通知1
现就“宁德市大数据产业园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一期)IT云平台”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6条报价文件评分标准中“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限定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为80%~92%”,现修改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的限定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为蕞高投标限价的80%~92%。
注: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处均做相应修改。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蕞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查看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公示栏,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行承担。
招标人:宁德市智云大数据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鸿远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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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周宁县人民政府承办: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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