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规范国企资产出租管理明确相关事项
今后,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资产租金,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事项。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对外出租的资产除外。
根据办法,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40万元(含)以下、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超过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下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资产租金,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属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纳入企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7个工作日,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记者 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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