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文综罚字〔202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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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华畅图文广告店(杨震葵)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D6MG9R8K
住 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九龙路3号亿利城A区6幢1梯1605室
2025年2月27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华畅图文广告店经营的淘宝网店“公考高照小铺”疑似销售非法出版物。根据举报线索和前期远程勘验情况,2025年3月3日,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华畅图文广告店所属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溪坂52-1的库房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自行编印的出版物2696册(套),包括《行测22000题》《行测2.5W题库》《篇章阅读》等图书1403册和各类试卷1293套,内容均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相关试题。现场另发现用于排版、编印出版物的设备,包括计算机1部、激光打印机(SHARP MX-MI205)4台、富士全自动铁丝订折机1台。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其它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出版物2696册(套)、计算机主机1台、打印机4台及订折机1台分别予以扣押、查封取证。
2025年3月7日,经批准,本案正式立案。
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杨震葵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事实。
2025年4月10日,涉案出版物经宁德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5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已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间,擅自将下载自网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相关试题和资料排版、编印成图书及试卷,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进行售卖,当事人共编印出版物190种,计4450册(套),其中已售出1754册(套),未售出出版物2696册(套)。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非法出版案中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的批复》(新出法规〔2004〕1177号)相关规则计算,已售出出版物金额为43789.1元,未售出出版物金额为54799.7元。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当事人租赁印刷设备和购买纸张的成本共24000元,经统计,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8588.8元,违法所得19789.1元。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印刷设备打印机4台,订折机1台租自赁善意第三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迅捷办公设备商行,
1、编号为“宁文综举字〔2025〕J-000005号”的举报处理单1份2页;
2、《网站(远程)勘验笔录》(附远程勘验截屏)1份23页;
3、编号为“宁文综检字〔2025〕C-00000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取单》1份13页;
5、编号为“宁文综扣字〔2025〕02号”《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物品清单)1份8页;
6、依法扣押出版物2696册(套);
8、编号为“宁文综查字〔2025〕02号”《查封决定书》(附查封物品清单)1份2页;
9、依法查封的激光打印机4台及订折机1台;
10、《营业执照》(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华畅图文广告店)复印件1份1页;
11、杨震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2、《电子证据提取单》(淘宝网卖家后台程序)1份21页;
13、福建印刷发行智慧平台查询《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结果截图1份1页;
14、《电子证据提取单》(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考试题目资料)1份7页;
15、《调查询问笔录》(杨震葵)1份4页;
16、《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附扣押物品清单)1份8页;
17、《营业执照》(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迅捷办公设备商行)复印件1份1页;
18、顾锦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9、《调查询问笔录》(顾锦国)1份3页;
21、《宁德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书》(宁出鉴字〔2025〕第01号)1份1页;
22、《打印机、订折机租赁合同》1份2页;
23、《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1份2页;
24、《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统计表》1份9页。
以上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头部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适用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即“裁量阶次的划分和适用(一)罚款金额的幅度划分。原则上,《裁量基准》中罚款金额按以下方式划分裁量阶次,特殊情况除外。1.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原则上将罚款区间分为蕞高罚款数额与蕞低罚款数额之间的30%以下、30%—70%及70%以上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违法程度”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正确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停止违法印刷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程度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免于处罚情形。
处罚幅度应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违法程度“一般”情形予以处罚。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律条款及避免过度损害第三******益综合判断,确保惩戒违法与保护合法权益的平衡。对本案中租赁自善意第三人的印刷设备激光打印机(SHARP MX-MI205)4台,富士全自动铁丝订折机1台予以返还。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出版物2696册(套),没收违法所得19789.1元,没收计算机主机1台,并处罚款100000元。
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宁文综罚告字〔2025〕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裁量理由、拟处罚内容及相关权利。截止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出版物2696册(套),没收违法所得19789.1元,没收计算机主机1台,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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