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国龙(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型基因酶制剂、特种水产饲料、益生菌口服液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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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新型基因酶制剂、特种水产饲料、益生菌口服液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14-03-094295,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福建省霞浦经济开发区渔洋里片区总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霞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霞浦县经济开发区渔洋里片区内(霞浦县长春镇渔洋里村城外198号),租用政府建设的厂房,建筑面积96248平方米,购置建设生物饲料生产线条、预混合饲料生产线条、浮游水产饲料生产线条、益生菌口服液生产线条、生物酶制剂生产线条、功能性低聚糖生产线条及其他生产辅助设备。年生产生物饲料25000吨、预混合饲料15000吨、虾饲料15000吨、浮游水产饲料35000吨、益生菌口服液2000吨,生物酶制剂8000吨、功能性低聚糖4000吨。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废水在渔洋里片区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前,纯水制备浓水和洗瓶废水收集暂存后,用于厂区绿化使用,其他生产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霞浦县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要求后,通过槽车定期清运,送入霞浦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渔洋里片区污水管网完善、渔洋里片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渔洋里片区污水处理厂纳管的要求后,排入渔洋里片区污水管道,纳入渔洋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项目功能性低聚糖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加盖密闭+活性炭吸附”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燃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的排放标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生物饲料生产产生的投料废气和包装废气采用“点对点顶吸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标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4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益生菌口服液发酵废气采用“发酵罐配套的排气口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生物酶制剂发酵废气采用“发酵罐配套的排气口收集+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2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热风炉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装置+湿式除尘+碱液吸收装置”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3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
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布设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包装固废、生化污泥、废渣粒、废离子交换树脂、滤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项目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严格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采取刚性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并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甲醇储罐、氨水储罐罐区应设置围堰,建设不小于65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防止物料泄漏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事故期间的污废水可以有效进入事故应急池。
四、项目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0.274吨/年、氨氮0.027吨/年、二氧化硫0.31吨/年、氮氧化物2.4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56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属于省级工业园区,不处于城市建成区;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中属于C1329其他饲料加工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氨氧化物的主要排放行业。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倍调剂,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等量调剂,总量指标从霞浦县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减排项目和西关加油站等15家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你公司在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0.274吨/年、氨氮0.027吨/年、二氧化硫0.31吨/年、氮氧化物2.4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1.56吨/年。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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