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与卓、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被告卓**驾驶原告承保的闽J×××××号车辆在屏南县民政局路段与苏中江骑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苏中江与乘员杨廷眉受伤的事故。苏中江与杨廷眉治疗结束后,依法起诉,贵院以(2015)××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两人合计104736.56元,法院另外还查明,卓**无驾驶证,陈**明知其无证驾驶,具有过错。现(2015)××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也已经履行判决书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交强险垫付款104736.5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苏中江与卓**、陈**、钟桂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及杨廷眉与卓**、陈**、钟桂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分别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原告向两被告行使追偿权的条件还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二十四条第(六)项、头部百五十四条头部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头部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头部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头部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用户可以在APP查看更多企业维度,还可以查看企业图谱、股权结构、股权穿透图、实际控制人、企业关系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10267
版权声明:本文由宁德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