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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德市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23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宁德市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征收土地1.4076公顷文件(闽政地〔2023〕852号),2024年1月5日,我市收到该批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852号

  项目名称:蕉城区经营性储备地JY2021-8地块

  拟将农用地1.167公顷(其中耕地0.12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金涵畲族乡琼堂村集体土地1.4076公顷,其中:水田0.1217公顷、园地1.04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076公顷。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执行,本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房屋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参照评估价。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852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2.本公告公告期为15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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