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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一男子贪图小利出租厂房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宁德新闻网10月18日电 (陈建霞)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2014年春节后,金某某在明知他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及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公司的部分厂房以年租金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他人用于白炽灯配件电镀生产,实际收取租金25000元。承租方在电镀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金某某原铺设的暗管排入赛江。

  2014年8月25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对该厂房电镀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对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严重污染环境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8月被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福安市人民法院。

  经福安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某明知他人向其租用厂房从事非法电镀生产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厂房,放任承租人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据此,判处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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