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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24年度第六批次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24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宁德市蕉城区2024年度第六批次征收土地1.5147公顷文件(闽政地〔2024〕744号),2025年1月13日,我市收到该批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744号

  项目名称:宁德市蕉城区八都溪北片区基础配套设施一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

  征收蕉城区八都镇仁厚村旱地0.1261公顷、草地0.0004公顷,水际村园地0.0271公顷、草地0.021公顷,屿头村水田0.1585公顷、旱地0.0278公顷、林地0.1976公顷、草地0.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6915公顷、水域0.0568公顷、其他土地0.01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147公顷。

  宁德市蕉城区八都溪北片区基础配套设施一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蕉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3〕5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的具体标准。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24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44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2.本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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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蕉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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