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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万达电机有限公司)

  地址:**市电机电器工业区*幢**号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浸漆、喷漆废气(属于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的行为:1、B厂房浸漆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及时更换过滤棉;2、A厂房二楼电机车间喷漆废气处理设施内过滤棉已破损老化,活性炭未装满;3、A厂房三楼水泵车间喷漆废气处理设施内仅零星放置少量活性炭块。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一)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飞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浸漆、喷漆废气(属于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限期2025年8月15日前完善浸漆、喷漆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过滤棉的安装、运行管理和相关台账记录,并确保废气处理设施的规范有效使用。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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