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科宁德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科宁德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入驻园区的项目以单个项目为计算单位,分项目类别确定供地价格:
1.中科产业示范园的准入企业,按工业用地优惠价格13.8万元/亩供地,挂牌出让取得土地后,将投产后税收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奖励给企业。若土地摘牌价格超过13.8万元/亩基准地价的部分,按程序审核报批后,从企业投产后上缴的地方级税收中分期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由受益财政予以补助,但当年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的地方级税收分成部分,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2.对于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科技含量达到当今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辐射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企业,按工业用地优惠价格13.8万元/亩供地,土地挂牌成交后,将投产后税收地方级收入部分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额度奖励给企业;若土地摘牌价格超过13.8万元/亩基准地价的部分,按程序审核报批后,从企业投产后上缴的地方级税收中分期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由受益财政予以补助,但当年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的地方级税收分成部分,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对于特别重大和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及带动示范能力特别强的高科技项目,待项目属性、选址、规模、效益等确定后,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地价。
(二)为减轻业主投入成本和加快征地交地工作,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先交付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订金(不含报批预付款2万元/亩,蕞高不超过700万元);在经过摘牌取得土地后的30天(含双休日、节假日)内再交付土地总价款的30%;剩余的50%在一年内缴清。
(三)为加快项目启动,园区项目土地摘牌后3个月内动工,一年内建成投产的企业,按建成的厂房(不含仓库)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四)市本级收取各种行政性规费按照“能免则免,不能免低限收取”的原则办理,支持园区建设。
(五)企业建成投产后,对每亩投资强度和每亩创税贡献达到准入条件门槛的企业,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头部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部分扣除土地优惠政策后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所有税收构成地方级部分,比前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六)对获得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批准设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实行“一园多点”模式,对于符合中科宁德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入园条件,但建设地点不在东侨开发区的项目,授予“中科示范园分园项目”名称,享受科技辅导,统一政策,统一服务。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分成比例负担。
(八)土地出让金优惠奖励和税收优惠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的地方级税收总额。
(九)产业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园区实现“七通一平”。对用水、用电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特殊的支持办法;东侨开发区负责做好市政主干路网建设,并负责连接到园区;东侨开发区负责建设公共污水处理配套设施;通信、网络、电视、燃气等设施根据企业需求由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同步建设到位。
(十)市公交公司负责开通途经生产基地和生活区域到宁德市区的公共交通线路,为业主在宁德工作的人员提供交通便利。
(十一)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贷款申请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禁止不合理收费。
(十二)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新增贷款1000万元及以上(以上年度蕞高额为基数)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一年),按照所新增贷款利息总额(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的2%补助给金融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但单笔奖励蕞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蕞高不超过5万元。对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按年度担保额的5%-8%优先向上申请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募集资金。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园区初创期、种子期、成长期企业发展。
(十三)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环三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委〔201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十四)对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上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连续享受6年。同时,子女就近选择优质学校入学。
(十五)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由市财政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提供每人每年2-5万元的日常科研经费支持,由市财政补助。
(十六)中科宁德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准入企业参照宁政办[2012]255号执行。
(十七)本优惠政策从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十八)本优惠政策由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站点地图隐私保护关于我们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宁德市人民政府承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蕞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版权声明:本文由宁德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