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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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德市蕉城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福建省宁德海洋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公司”)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开展执法检查,对海丝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进行调查询问,由宁德市蕉城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园区内污水处理站干化池、干化池旁草坪积水处、集污井、排放口等4处采集水样。5月13日,宁德市蕉城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宁蕉环站监字〔2024〕第030号)。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补充调查,并送达检测报告。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你、园区物业管理公司项目主管杨*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海丝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海丝公司的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内污水处理站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但已于2023年10月投产使用。你为海丝公司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内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直接负责人员。
(一)2024年5月7日、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7日海丝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说明,5月14日海丝公司提供的《关于做好大黄鱼产业园公司入园配合工作分工的通知》《工作证明》,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你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为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内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直接负责人员,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5月7日、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你、园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杨*的调查询问笔录,李**、余**、你、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5月7日、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7日海丝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说明、入驻企业信息确认单,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丝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你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海丝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
海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为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内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直接负责人员。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裁量标准,考虑污染后果等级、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改正态度、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肆佰陆拾伍元整(小写:5.44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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