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规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今后,国有土地上的“三旧”项目用地,允许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原土地使用单位或联合体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建设。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改造范围和方式等相关事项。
据悉,“三旧”改造,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根据意见,实施改造的特定城镇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中厂”及旧房屋、旧村庄等,需符合五种情形之一。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造和更新;因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成片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抗震性能差、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及地质灾害点搬迁的用地;因城镇发展需要,纳入城镇发展建设用地范围的“城中村”和旧村庄整治搬迁。
另外,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土地及地上建(构)造物必须产权明确、权证齐全。对于历史原因造成权证不全的,应依法处置后方可纳入改造范围。
安置住房面积可按原面积1:1.1配建
优化改造规模方面,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原土地使用权者自行改造的面积经重新规划后不得小于5亩,小于5亩的,原则上由政府统一收储改造;个别影响景观、独立的边角地、零星建筑物符合城市规划且经论证批准的,也可申请独立改造。改造项目宗地涉及整合周边面积小于5亩的土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多地块累计不超过改造宗地总面积20%的,可纳入一并改造。整合周边地块一并改造的,需与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联合改造协议。
适当配建安置房方面,“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住房(含职工宿舍)搬迁安置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安置住房面积可按原有的住宅总面积(不含2002年之后违建面积)1:1.1(±20%)配建。列入中心城区危旧房的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纳入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该部分安置住房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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