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限价房上市交易办法正式出台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规范宁德市区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宁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和缴交土地出让金(收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需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的, 应报经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定, 并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需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收益取得完全产权的, 应报经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定, 并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 30%补缴收益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10年。各县 (市、 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县 (市、 区 )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和缴交土地出让金 (收益) 有关事项 。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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