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6〕2号)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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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玉源村将潭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你公司2025年11月4日未在生产,当天18时30分左右,你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气浮机污水收集罐的污水管道破损,污水因地势差流入距离管道五米左右的雨水沟,雨水沟应急阀门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处于常闭状态,导致污水蕞终流入位于雨水沟排口下方的玉源溪,泄漏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员切换应急阀门,将泄漏的污水转入应急池,并对破损的管道进行抢修,大概于当晚20时完成维修,但对泄漏到厂区地面及已进入雨水沟的污水未进行截流收集,泄漏事故发生时也未向古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2025年11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春和现场工作人员黄*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实;
2.2025年11月5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其本人身份证影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你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环境应急预案影印件、环评批复影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2025年11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春和现场工作人员黄*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头部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中第30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公司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配合调查等具体的违法情况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小写:人民币2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福建省古田县解放路169号邮编:352200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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