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安市晨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的股东倪庆忠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形为:
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生产线设置有PVC软质密闭帘,但该密闭帘收起未放下使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一)2026年1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安市晨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安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股东倪*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安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股东倪*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你公司股东倪*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环保管理协议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头部款和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头部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生产线作业时按规定使用密闭帘,确保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置。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头部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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