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裕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金科工业园9号
2025年12月28日夜间,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柘荣县金科工业园9号的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视频。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秦*柱和董事长张*义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覆膜砂浇注自动生产线正在作业,浇注废气配套的两级氧化冷凝洗涤塔+活性炭处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自动加药控制箱电源未开启、臭氧控制箱电源未开启、冷凝洗涤塔未运行,即你公司浇注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的两级氧化冷凝洗涤塔+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一)2025年12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秦*柱和张*义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5年12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视频;12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秦景柱和董事长张祖义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5年12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机电配件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摘录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覆膜砂浇注工序产生的污染物包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即非甲烷总烃。
(四)2025年12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视频;12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秦*柱和董事长张*义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机电配件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摘录复印件、2025年12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12月1日至27日浇注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2026年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2026年1月16日你公司提交的浇注废气治理设施2025年12月28日至2026年1月15日运行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宁柘生态责改〔2026〕1号)的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宁柘生态事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属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2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头部百零八条头部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相关裁量规则,考虑违法行为后果等级、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情况、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审议,我局责令你公司继续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宁柘生态责改〔2026〕1号)要求,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确保覆膜砂浇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小写:2.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使用帮助法律声明联系我们隐私保护网站地图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柘荣县人民政府承办: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蕞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版权声明:本文由宁德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524678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