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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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条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以下简称租赁(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闽国资产权〔2018〕30号),结合《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宁政办〔2017〕72号)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 租赁(承包)标的物应不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企业将经营业务承包的,应具备独立财务核算的条件。
第七条 企业资产租赁(承包)应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包)方。单项资产年租(承包)金(底价)40万元(含)以下、综合资产年累计租(承包)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下的,且租赁(承包)期限少于5年(含),由企业审批。超过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三条 租赁(承包)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承包)金指导价、备案后的评估值或蕞近(一年内)一期租(承包)金,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国资委审批后的租赁(承包)项目应委托评估经备案确定底价。
(一)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租赁(承包)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承包)标的现场等对外公开租赁(承包)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或中介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
(二)企业自行组织交易的租赁(承包)项目,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承包)标的现场等对外公开租赁(承包)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或中介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3种。
(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递增率、竞价方式、承租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责任主体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企业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企业不得变更信息披露内容,企业由于非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对租赁(承包)条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或补充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时间重新计算。因其它特殊原因需撤销所发布信息的,应经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同意后,企业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承租(包)方。
第二十四条 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公开租赁(承包)的,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承租(包)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承租(包)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产权交易机构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企业应安排专人协助做好所有意向承租(包)方对标的物的尽职调查,全面介绍租赁资产或承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得采取隐瞒、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意向承租(包)方的选择或合同签订,不得和意向承租(包)方串通并为其提供特殊便利。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多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的,可按意向承租(包)方实际报价且不低于租赁(承包)底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若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两次流拍后,在租赁(承包)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竞价,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蕞后一次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租赁(承包)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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