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天山茶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江滨七路南侧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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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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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天山茶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江滨七路南侧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有效性: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天山茶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江滨七路南侧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05 16:23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宁德市天山茶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江滨七路南侧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宁区自然资〔2024〕13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天山茶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江滨七路南侧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面积3.9648公顷,按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宁区自然资规条〔2024〕2号)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业*茶叶加工),出让年限五十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10万元/亩。宗地挂牌起始价为108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216万元。同时相应核减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原该宗储备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1)宁德市不动产权第0009940号)土地面积1.2705公顷。
该宗地由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净地交付。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动工后24个月内竣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缴入蕉城区财政。
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将解除土地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受让人需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在宁德市蕉城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蕉城区设立除外),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中的占比股份应不低于30%,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若受让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的,逾期之日起受让人成立注册新公司,新公司需按以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宁德市蕉城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竞买的除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单独申请。
三、该宗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认真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本次挂牌出让具体工作由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接文后,请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立即发布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并依法依规抓紧开展挂牌出让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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